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,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(以下简称托管机构),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由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,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,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中就餐、休息、看护等服务的营利性服务机构。
第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遵循“属地管理、部门联动、齐抓共管”的原则,坚持安全第一、规范有序、公益普惠的发展导向。
第四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负责本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网格化管理。
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
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。提供餐饮服务的,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;提供住宿服务的,应当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。
第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,且场地建筑安全、消防合格;
(二)有与托管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;
(三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;
(四)有符合食品安全的供餐条件或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自取得相关证照之日起30日内,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备案。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托管规模、服务内容等。
第三章 服务规范
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包括服务时段、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、安全责任等。
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学生就餐安全,落实食品留样制度,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、生食类食品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。
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保障学生休息环境安全、卫生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。
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,视频监控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。
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,核实接送人身份,确保学生出入安全。
第四章 安全管理
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,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专(兼)职安全管理人员。
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,重点检查消防、食品、用电、用气、房屋结构等安全事项,及时消除隐患。
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。
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,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,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;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和登记许可监管;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控指导;公安部门负责治安和消防安全监管;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监督检查;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监管;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。
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网格化管理,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巡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。
第十九条 建立托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,将检查结果、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。
第二十条 鼓励托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,加强行业自律,制定行业标准,提升服务质量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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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3 15:55:58